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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权法和婚姻法的冲突与适用

时间:2011-09-02 16:49来源:未知 作者:admin 点击:

(北京市大策律师事务所 张主任电话13910930872 http://www.beijinglvshishiwusuo.org )【摘要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从一波三折的通过到实施,其在适用过程中又面临着与婚姻法等其他法律的冲突与和谐问题。在《物权法》实施以后,应当依据“上位法优于下位法”“特别法优于一般法”“新法优于旧法”的原则解决法律适用中的冲突问题。
(北京市大策律师事务所 张主任电话13910930872 http://www.beijinglvshishiwusuo.org )【关键词】物权法??婚姻法??冲突
(北京市大策律师事务所 张主任电话13910930872 http://www.beijinglvshishiwusuo.org )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
(北京市大策律师事务所 张主任电话13910930872 http://www.beijinglvshishiwusuo.org )陈小刚和彭芸1990年结婚,2001年两人购买了一套二居室住房,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陈小刚的名字。2006年底,陈小刚家因为调动,就想把已经购买的房子卖掉。陈小刚与李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,约定将房子卖给李力,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。没想到在陈小刚与李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不久,原来房屋所在位置的房价从每平方米7000元,涨到了10000元。陈小刚和彭芸于是向法院起诉李力,以所售房屋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,陈小刚卖房未经其妻子彭芸同意为由,要求法院判决李力将该房屋返还陈小刚和彭芸。
(北京市大策律师事务所 张主任电话13910930872 http://www.beijinglvshishiwusuo.org )过去购买二手房的人经常会遇到卖房人突然反悔的情况,一旦卖房人以所卖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,夫妻一方对卖房之事不同意也并不知情为由,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,购房人在大多情况下是无能为力的,法院最多判决卖房人赔点违约金了事。而《物权法》实施以后,二手房主再想以这种方法反悔,就恐怕难以达到目的了。
(北京市大策律师事务所 张主任电话13910930872 http://www.beijinglvshishiwusuo.org )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特征
(北京市大策律师事务所 张主任电话13910930872 http://www.beijinglvshishiwusuo.org )第一,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,只能是具有法定婚姻关系的夫妻。没有形成法律上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,如未婚同居、婚外同居等,婚姻关系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男女双方,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。
(北京市大策律师事务所 张主任电话13910930872 http://www.beijinglvshishiwusuo.org )第二,夫妻共同财产,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,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,从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算,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终止。
(北京市大策律师事务所 张主任电话13910930872 http://www.beijinglvshishiwusuo.org )第三,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,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取得的财产,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,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,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。
(北京市大策律师事务所 张主任电话13910930872 http://www.beijinglvshishiwusuo.org )第四,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,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,承担同等的义务。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,除有约定外,应当征得对方的同意。
(北京市大策律师事务所 张主任电话13910930872 http://www.beijinglvshishiwusuo.org )第五,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,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》中规定:“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,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。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,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,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。”①
(北京市大策律师事务所 张主任电话13910930872 http://www.beijinglvshishiwusuo.org )物权法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
(北京市大策律师事务所 张主任电话13910930872 http://www.beijinglvshishiwusuo.org )标的物必须是不动产。不动产是指土地、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它定着物、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。不动产包括土地、房屋和林木等地上定着物。?
(北京市大策律师事务所 张主任电话13910930872 http://www.beijinglvshishiwusuo.org )让与人须为不动产无权处分人。无处分权人是指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力而处分财产的人。如果让与人为有处分权人,则其转让为有权行为,具有法律依据,自然无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。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是一对关系紧密的制度,两者几乎不可分割。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,而善意取得则主要适用于无权处分的行为。当真正的权利人拒绝追认时,如果有偿交易行为中的受让人是善意的,无权处分的行为仍然有效,受让人可以基于该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。
(北京市大策律师事务所 张主任电话13910930872 http://www.beijinglvshishiwusuo.org )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。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而制定的,因而只有在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时,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,法律也才有保护的必要。受让人取得的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、债务清偿、出资、交易等具有交换性质的法律行为来实现的;如果通过继承、赠与等行为取得不动产,则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。物权法所确定善意取得的行为是一种有偿交易即转让,取得财产的受让人应当支付了一定的对价,这是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前提。基于受让人无偿受让不动产这一事实,追还财产并不会使其遭受巨大损失,所以无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。?
(北京市大策律师事务所 张主任电话13910930872 http://www.beijinglvshishiwusuo.org )受让人取得行为属于善意。根据善意取得制度,不动产的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应为善意,如果让与人为善意,而受让人为恶意,则不适用这一制度。善意是相对于恶意而言的,善意是指不知情,即不知或不应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,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限。也就是说,受让人误信财产的占有人(如承租人、借用人、管理人或使用人)是所有人或者具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利。?
(北京市大策律师事务所 张主任电话13910930872 http://www.beijinglvshishiwusuo.org )所转让物权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。不动产的买卖必须具有一般不动产买卖的形式要件,即必须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、交付标的物并进行产权过户登记。只有履行完登记手续的善意受让人才可以取得所有权,在这里登记的行为就相当于动产的交付行为。② 判断第三人取得财产时是否出于善意有两个标准,即主观上第三人并不知道转让方无权处分财产,客观上第三人是基于等价有偿原则取得财产。当然,遗失物、赃物以及法律限制或禁止在市场上流通的物(如枪支、毒品等)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。 (责任编辑:大策律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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